第366章 【生物检材!】(4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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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通常写法是:
  前缀:表示【这是哪一类对象/从哪类载体来的】
  案件/现场编号(常见写法是年月日或案号缩写):用来把检材锁定到【哪一个案子/哪一次现场勘查】
  样本序号/位置编号:表示【第几号检材/在第几个位置提取的】
  后缀:用来区分“死者本人”“嫌疑人替代样本”“对照样本”等。
  el-19930211-07
  el是现场提取的生物斑迹(evidence / location的通用简写,也可理解为【现场物证/斑迹类】)
  19930211,即案发日期,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,即二幺幺案。
  07,第7号检材。
  而,死者吴蕾(编号:el-19930211-v01)。
  v,即victim(死者/受害人)
  01,即第1名死者。
  而这个所谓的档案一(编号:da-19921103-m01)。
  da,即死者相关物品/家庭成员私人物品(domestic article / decedent associated article),或更保守写成 sa(suspect article / substitute sample from scene)
  无用的冷知识加一。
  档案一的这份检材是陈彬亲自提取的。
  来源于吴家主卧衣柜内一件男士衬衣领口处提取的皮肤碎屑。
  吴继业失踪了。
  活不见人,死不见尸。
  警方手里没有他的血液样本,也没有他的口腔拭子。
  这件衬衣是陈彬在吴家主卧衣柜里找到的,衣领上有长期穿着留下的皮肤碎屑,可以作为吴继业本人的替代检材进行比对。
  虽然理论上不能百分之百确认这就是吴继业,要不然,也不用da作为前缀,但作为一份参考是非常有价值的。
  陈彬合上报告:“如果不出意外的话,太平镇灭门案的凶手就是吴继业了。”
  祁大春站在他身旁,听到这话,瞳孔微微收缩了一下:“吴继业?真的是他?”
  “五副碗筷,其中两副比对上了吴蕾和吴继业。
  说明案发当晚吴继业确实在家,确实参与了那顿夜宵。”
  陈彬将报告装回档案袋,目光沉稳,
  “蒋珩之前的判断吴继业案发时不在家,是错误的。他在家,他吃了那顿饭,然后那五个人死了。他失踪了。”
  祁大春张了张嘴,一时间不知道该说什么。
  陈彬将档案袋夹在腋下,转身看向实验员:“赵柯父母的那份比对,最快多久能出结果?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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